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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憲法法庭(8日)開庭審理修訂憲法第190條款違憲訴訟案。法官團隊經過審理後,裁定國會上、下兩院聯合修訂憲法第190條款的行為構成違反憲法第68條規定,構成顛覆憲法罪。但由於該案提出起訴者並未申請解散或者制裁相關議員,所以憲庭並未對違憲者採取任何處罰措施。

 
據悉,憲法第190條規定,政府與外國政府或者組織簽署任何協議之前,必須經過國會審議通過。憲庭法官塔威集表示,此案原告為民主黨前民代威腊,依照憲法賦予的權力提起訴訟,因此,憲庭受理並展開審理。原告認為修訂憲法第190條款草案在審議過程中,原計畫辯論時間還剩下8小時之久,而且在有代表反對的情況下,會議主席卻下令停止辯論並進行投票。此外,會議主席給予草案審修的時間僅為15天,都存在過於倉促的情況。
 
塔威集表示,由於憲法第190條款對整個國家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,在審議過程中必須謹慎和公開透明,而不是為了個別人的利益,無視少數派的意見和建議,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制度。會議主席強行結束審議辯論並下令投票的做法完全是瀆職,因為侵犯到發言人的合法權益。憲庭經過審理認為該行為違反了憲法第3、第125條款。
 
塔威集還表示,在規定草案審修環節中也同樣重要,應該給予代表充分發表意見和看法的機會,更不能事後追溯審修期限,而是應該從草案一讀審議通過之日算起。所以審修委員會不給予代表發表意見和看法的做法,同樣也違反了憲法第3、第125條款的規定。
 
乍蘭指出,憲法第190條款涉及到與外國簽署協議,內閣代替皇上陛下行使該權力更應該要高度重視,所以規定政府通過國會渠道聽取民眾意見,並就簽署相關協議進行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。結果修訂內容並不是一讀審議通過的框架,可以被視為是為了逃避監督調查、壓縮國會權力以及增加政府職權。
 
乍蘭表示,上述行為還影響到行政和立法行使不同職權的規定,違背了憲法關於由國會督察國際協議的精神。雖然被告指憲法第190條規定導致簽署國際協議談判進展緩慢的理由。但實際上該做法同樣違法憲法第3條款的規定。壓縮國會職權、增加政府職權的做法則違法憲法第122條款的規定,審議過程也違反憲法第3、第125條的相關規定。所以憲庭裁決修訂憲法第190條款構成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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