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本是治理國家、安定社會的一個工具,「政」是名詞、「治」是動詞。孫中山先生的解釋非常貼切,「政」是眾人之事、「治」是管理,管理眾人之事便是「政治」。如果說「政治」當形容詞,它有兩個意含,狹義的解釋是指「治理邦國之事」,是政治人物整治國家之事;廣義而論是指「天下人之事」,是關係人民生存的衣、食、住、行、育、樂之事,那是「萬民」之事。

   
政治的理想目標是甚麼?若政治是眾人之事,那政治目標應該是「安定社會」。政是指政策、治是指執行,一個政策的制定及執行當然是人,在現代的政體,政策的制定者往往被稱為「政治人物」,政策的執行則是「行政人員」。一般正規的政策的制定要合情、合理、合法,不宜有模糊之處,會發生問題的是「人」,人的「理智」會受七情六慾的環境因素影響,走偏了方向。在政治的範疇內有一項叫「法律」,用來規範政策的制定與執行,那叫「法律」,法律就是用來約束、制衡「政策」與「執行」間的偏差。如果法律與政策、執行勾結營私,那社會永無安寧日,平民百姓必受其苦。基本上百姓對「政策及法律」都非專業,只在耕耘事業、繁榮社會,繳稅給政府,讓專業的政治人物推動政策,使國家、社會安定、繁榮,這是百姓的期望。所以要社會安寧,「健全法治」是一定要推動。
   
法律是一項制裁破壞社會次序、政策的約束條例,若法律不是為全民而立,有後門、有特權那就不是法治社會,那是特權社會、人治社會,那社會也一定不會安定。如有人利用手法玩弄人民、欺騙百姓,掩飾自身的罪行而去批判他人的罪行,那當然不是法治行為,也絕對經不起時間的考驗的,所以法治社會是絕對要平等、公平的。任何一個人在任何時候、任何狀況下在批判他人前,先問自己是否有罪行再先,否則不可能做好一位「政治人物」。
   
泰國是君主立憲的國家,憲法第一章第二條「泰王國是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民主體制國家。」民主體制是以民為主的法治國家,當今的民主體制是法治下的政黨體制,是一個代議體制,人民選出議員,獲得多數議員席次政黨執政,少數席次政黨則在野負責督導政府的執政。
   
目前國家在執政黨的「護權」及在野黨的「爭權」之際,百姓是否瞭解朝野之爭到底為何?一個民主國家朝、野政黨相爭是正常的事,一個政黨為了能推動該黨的政治理想建設國家,以期建設成果獲取人民的認同來得到榮譽與成就,這才是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的民主政黨。絕對不是利用執政機會盜取不法利益,但目前的政黨作為均是如此,才導致於社會混亂。形成人民在選爛蘋果堆中挑蘋果,這種狀態社會又怎能好得了。這要怪誰呢?他們取得的非法利益是我們人民的血汗,選出不良的政治人物,當然要怪選民的不自覺。在選前任由候選人做各種的賄選行為去騙取選票,善良的百姓不自覺的落入政客的政策賄選及置入性賄選而不自知,當然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,也就是因為法治不健全、百姓的知識不足,司法是否獨立及清廉有關,因而導致執法不公,這是在開發中國家發生的事情,也就是不成熟的民主政治。
   
今天在民主法治不建全的社會,要使國家進步發展是件困難的事,因為法治精神是要防止弊端的發生;法治的執行是在懲治違法行為。所以法治是要行政人員要有堅定守法精神,人民要具備法律常識,能督導行政單位的執行任務,故法治觀念的培訓是很關鍵的事務。首先對民間的行政制度要公開,防止暗藏弊端;其次要培養行政人員的榮譽感及成就感,工作以成就為首。當然更關鍵的要使從政者,為政無後顧之憂及工作權益保障,完善的退休制度及明確的獎懲規章,是完成法治環境的必備條件,高薪養廉使工作者不懼強權去捍衛工作是法治制度的一個保障。其實我們的鄰邦新加坡是值得我們去考察的地方,他們的文化也與我們相近,不必到西方國家取經,因為文化背景不同,我們的社會條件未達到、或不適合那種標準。
   
完善的法治是安定社會的基礎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國家進步的前題。法律的制定兼顧情理,執行的嚴峻不是殘酷,而是在保障善良公民的權益,法律的鬆弛是政府的失責。今天社會的動盪之起源是貪腐,貪腐之源不斷,動盪不會停止,社會的怒吼不是無故的,政府應拿出說詞向社會大眾說明,否則就應依法動用公權力以安定社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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